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辉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辉,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潘小军律师。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辉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陕09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启斌、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辉及其辩护人潘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来刚审 判 员  刘效梅代理审判员  邝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