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维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11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1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6号楼504。法定代表人李向飞,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军梅,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高维军,男,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5年物业服务费110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京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 洁书 记 员 史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