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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刘景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刘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景泉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刘景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刘景泉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景泉名下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