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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宏华与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宏华,胡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天星路东兴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8958792P。法定代表人胡卫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宏华,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原审被告胡卫平,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宏华及原审被告胡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上诉人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0692元,上诉人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签收通知书。同时上诉人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报告,本院依法予以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批准,于是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上诉人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0692元,上诉人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收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上诉人未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