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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与北京高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北京高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166号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富歧,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7666226556。住所地:青县金牛镇罗庄子工业区。被告北京高标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增胜,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10114735552471L。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97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4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世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