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向军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55号被执行人:沈向军,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西城区。2017年1月3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内容为:”1、被告人沈向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继续追缴被告人沈向军违法所得”。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关于本案刑罚执行部分,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2执5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向军已向本院缴纳一百万元罚金以及判决所认定的违法所得二百五十万元,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吉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沈向军附加刑罚金以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