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四川鼎瑞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莉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09号申请人四川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四横街8号1栋2单元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瞿青波,经理。被执行人陈莉君,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陈莉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莉君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054.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