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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建广、绍兴嗨森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广,绍兴嗨森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930号申请人:李建广,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申请人:绍兴嗨森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蓝天市心广场4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8B46H。法定代表人:许京松,系总经理。申请人李建广与被申请人绍兴嗨森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权利人李建广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绍柯劳仲案字(2017)第1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该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建广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