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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俊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俊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276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临河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俊成,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俊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