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斌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397号原告:杨斌。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寅熙。原告杨斌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言独任审判,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斌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斌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 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