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2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佰城与李颖、孙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城,孙金鹏,李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717-1号原告李佰城,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金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颖,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李佰城诉被告李颖、孙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佰城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佰城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佰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00元、保全费2,570.00元由原告李佰城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