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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185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勇,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曾因诈骗,于2007年9月14日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苏098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唐勇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496元,公安机关随卷移交的被告人唐勇退出赃款人民币2132元,合计人民币2628元,发还给被害人潘某983元、XX190元、薛森168元、韩红程80元、施旭峰190元、陆正祥146元、曹卫东156元、郝生华394元、袁建昌218元、杨建华103元。原审被告人唐勇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唐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勇撤回上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青审 判 员  陈 斐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