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桌然体育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渝中区桌然体育用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6510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中区桌然体育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44号,注册号5001036064178151-1-1。经营者徐晓琴,女,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桌然体育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