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901号原告:袁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和好,现袁某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解决纠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周其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