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县三宝乡民生村黄家屯,2017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月17日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自带扳手到被害单位宾西镇开发区“嘉寓门窗”厂区间内,将摆放商品的货架铁管盗走59根,放到厂区外西侧空地处,并用玉米杆盖上离开。2017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雇车去取赃物时被嘉寓门窗厂工作人员抓获并移交至宾西派出所。2017年1月9日经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黄某某所盗铁管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自带扳手到被害单位宾西镇开发区“嘉寓门窗”厂区间内,将摆放商品的货架铁管盗走59根,放到厂区外西侧空地处,并用玉米杆盖上离开,次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雇车去拉赃物时,被嘉寓门窗厂工作人员抓获,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黄某某传唤到案。经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黄某某所盗铁管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照片:盗窃作案工具扳手一把。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案发、立案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经过。3.扣押、返还清单:被盗物品被扣押,返还情况。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黄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现实表现一般。5.残疾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精神残疾二级。6.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某某属非精神病态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价格认定结论书: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黄某某所盗铁管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8.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被盗现场情况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3日上午,其开港田从凤凰山屯加油站自东向西行驶,有个开红色港轿子的男的问拉货不的,其问,多少钱,他说,到地方看看。到地方看车进不去,开港轿子车的男的和另一个男的帮其把车推出去了,开港轿子的男的就走了,另一个男的就上一辆吊车走了。其就回屯子收货了路过企业门口,有个男的给其截住问认不认识开港轿子男的,其说不认识,他让其配合一下,他们企业东西被移到厂外,等警察来说明一下情况。10.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3日10点多,其单位保安宋辉打电话说:“单位车间管子被盗了,截到一个收废品的港田车,让其过去看看”,其到现场后看到被盗的管子被人堆在院墙外,数量55根左右。17时16分其接到更夫宋辉电话说:“这块有人在装铁管子”其就跑到西城大地放铁管子的地方,看到有两个男的在往四轮车上装铁管子,其中一个男的是盗窃其公司铁管子的男的雇的,然后其就报警了。11.证人宋某的证言:2017年1月3日17时其和一个工人要去搬白天被搬到厂房西侧大地的铁管子,到达大地位置发现有两个男的往四轮车上装铁管子,其中有一个是他雇的四轮车司机,之后其就给主任打电话汇报情况,主任就报警了。1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夏天七八月份,其在门窗厂的空车间溜达,看见那里有铁管子,就想偷铁管子回家搭苞米架子。其就在家拿了一个班子坐车来宾西了,到厂子是下午四点多,其从门窗厂西侧豁口进到厂子内,直接就去铁管子车间,就开始铁管子,卸一根就往厂子西侧的空地抗一根,一共卸了六十根,都抗到厂子西侧的空地了。一直卸到早上五点多,用苞米杆子把铁管子盖上,就回宾县了,然后雇个车去拉,讲好价格是五百元从宾西拉到宾县。早上七点多其跟着自卸吊来门窗厂,自卸吊进不去,其又雇佣了一辆港田车,让港田车往出倒,港田车进不去,港田车就走了。其给了自卸吊四百元,自卸吊也走了。下午三点多,其在宾县保健院雇了一辆四轮车,讲好价到宾西拉铁管子,拉到宾县车费二百,其是下午五点多到放铁管子的地方,刚装上二十根铁管子,门窗厂出来人把我们抓住了,然后派出所的人就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赃物已返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国平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