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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潘小明与张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明,张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30号原告:潘小明,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锦,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东,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原告潘小明与被告张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潘小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7.5元,由潘小明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兰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