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先坤与于爱荣、于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坤,于爱荣,于泽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936号申请人:周先坤。被申请人:于爱荣。被申请人:于泽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先坤与被申请人于爱荣、于泽龙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先坤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爱荣名下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先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爱荣名下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