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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长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719号移送执行人民二庭。被执行人刘长来,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成与被执行人刘长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5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二庭于2016年11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5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