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表人张仁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黄再兵,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9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笔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