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吉义、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吉义,王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高吉义,男,1968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忠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高吉义与被执行人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