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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国言、彭芳娟与李小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言,彭芳娟,李小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097号之二申请人:刘国言。申请人:彭芳娟。被申请人:李小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霞诉刘国言、彭芳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0105民初609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申请人刘国言、彭芳娟的财产。现李小霞诉刘国言、彭芳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以撤诉方式结案,申请人刘国言、彭芳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刘国言、彭芳娟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国言、彭芳娟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