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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维灿与李婷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灿,李婷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10号原告赵维灿,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安阳市。被告李婷香,女,汉族,35岁,住安阳市。赵维灿诉李婷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赵维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维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