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左超与黄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超,黄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超,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世红,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左超与被上诉人黄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716号民事裁定,驳回左超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左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左超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南岸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黄世红在原审中举示的户口薄及入住证明足以认定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XX路X号。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借款,且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黄世红作为起诉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