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114号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98号阳光在线11幢3-301。法定代表人:黄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卫路滨苑花园小区B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喜,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兼法务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武汉恒力永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