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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振军、赵其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军,赵其爱,宋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5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其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守田,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振军、赵其爱与被执行人宋守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