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振军、赵其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军,赵其爱,宋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5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其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守田,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振军、赵其爱与被执行人宋守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