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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汉川浙南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川浙南金石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28号申请人:汉川浙南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新河工业园东方明珠4号楼4幢1层商819室。法定代表人:周成一,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法定代表人:杨华明,总经理。申请人汉川浙南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川浙南金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川浙南金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克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