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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和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和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627号之一原告: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工业集中区纵一路与横四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17548522。法定代表人:黄志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和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文峰镇环镇路瑞景天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72978266W。法定代表人:张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许云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平和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96.3元,减半收取计55548.15元,由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