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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芙连、赵金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芙连,赵金昌,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魏芙连,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赵冬顺(母子关系),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赵金昌,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冬顺(父子关系),基本情况同前。被执行人:高静,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芙连、赵金昌与被执行人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高静自动履行了将天津市红桥区XXX室腾交申请执行人魏芙连、赵金昌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高静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魏芙连、赵金昌房屋使用费。现被执行人高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