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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3272王霞平与沈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平,沈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3272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平,女,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沈旦忠,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王霞平与被执行人沈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旦忠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霞平借款5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50000.00元,本案执行费65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旦忠欠款总数50000元,于2017年3月22日履行2000元,余款自2017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履行2500元,直至付清,履行款项汇款至申请执行人王霞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启东支行账户62×××09内。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喜春审判员  刘东伟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