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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玉杰诉威海正仁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杰,威海正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154号原告:李玉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宇,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正仁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元,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玉杰与被告威海正仁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玉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