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薛贵与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贵,桂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630号原告:薛贵,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原告薛贵岳父),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桂超,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贵与被告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桂超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贵撤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薛贵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