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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薛贵与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贵,桂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630号原告:薛贵,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原告薛贵岳父),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桂超,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贵与被告桂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桂超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贵撤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薛贵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