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浪淘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浪淘沙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623号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金鸡山路27号1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7509497R。法定代表人:秦卫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许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浪淘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东南小区33A幢203室。法定代表人:陈和政,总经理。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浪淘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