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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志德与毛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德,毛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75号原告:李志德,男,汉族,1957年11月28日出生,司机,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喻水高,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毛来春,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务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德与被告毛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德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审判员  姜亚群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