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云南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1552号原告:云南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新民航路东侧万兴花园*期**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51104813。法定代表人:王显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超,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法定代表人:刘福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庆,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冬,男,公司员工。原告云南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计2028元,由云南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