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恒付、山东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付,山东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768号申请人:张恒付,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林珠平,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张恒付诉被申请人山东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出具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一份作为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2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