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大椿与梁成波、梁瑞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椿,梁成波,梁瑞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670号原告:黄大椿,男,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告:梁成波,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瑞芬,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大椿诉被告梁成波、梁瑞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书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元,由原告黄大椿负担。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