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催8号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7幢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5218450K。法定代表人:徐其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伟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报人: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化学工业园区大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43746057X。法定代表人:林福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纪东,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3130005139758361,金额485452元,出票日期2016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25日,出票人温州市国信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佳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