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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单宝生因与周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宝生,周桂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宝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辰。上诉人单宝生因与被上诉人周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单宝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被上诉人的儿子的证言又否认了被上诉人的起诉所称的事实,一审法院采取了类推的方式作出了与法律相悖、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被上诉人周桂兰辩称:1、有公安部门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证明事发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前一后出现在事发现场。2、被答辩人及其妻子与原告在市中心医院的照片证明答辩人当天撞上答辩人之后,将答辩人送到医院。3、证人马某某证明被答辩人承认其撞伤答辩人并将答辩人送至医院,并将自己的电话号码留给了该证人的事实。4、上述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周桂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7529.17元、营养费1000.00元、陪护费1483.83元作出赔偿,共10000.00元。2、被告对原告进行精神安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2日早7时30分左右,原告到河北省承德监狱后的早市买菜,行走时感觉鞋带松动,在路边系鞋带的过程中,原告被其后方行走的被告撞倒。后被告与原告一起到承德市中心医院急诊处就诊,被告垫付了部分诊疗费后,以回去筹钱为由离开医院。原告在承德市中心医院留院观察1天,住院12天。住院医嘱注明需要加强营养,补充钙剂及维生素等。原告共计发生医疗费用7516.17元,其中被告垫付检查费用78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行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虽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但经法院依法传唤及电话沟通,被告本人拒不到庭接受调查。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据,系被告单宝生行走不慎将原告撞倒,致伤入院。以此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对于原告的损伤属于意外,在人多拥挤的早市原告自身亦应谨慎注意,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被告的赔偿比例为80%。现将原告的具体损失确定如下:医药费7516.17元(含被告垫付782.00元);护理费酌定为1300.00元(100.00元/天×13天);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营养费酌定为650.00元(50.00元/天×13天),以上各项合计为9466.17元。结合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7572.94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782.00元,被告还需赔偿原告6790.9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宝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桂兰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6790.94元。二、驳回原告周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单宝生承担。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周桂兰提供的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形成优势证据,能够证明事发当天被上诉人周桂兰被上诉人单宝生撞倒的事实存在。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单宝生本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除对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不予认可外,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综上所述,上诉人单宝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单宝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广全审判员 李慧娟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