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贾某、吴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贾某,吴某,唱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25号原告:徐某,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吴某,女,194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唱某,男,201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监护人:贾某,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徐某诉被告贾某、吴某、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原告徐某因被告吴某主体不���格,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明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