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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覃某、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覃某,樊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4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男,1971年9月8日出生,壮族,原告信贷管理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凤,女,1987年6月1日出生,壮族,原告信贷管理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覃某,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樊某,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被告覃某、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景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佳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