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行申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邱爱东;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袁国金;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传佺;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廖永华;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池增国;陈建国;陈春俤;陈善佃;张建兵;吕咸文;陈红光;吕优福;郑振武;汤文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邱爱东,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袁国金,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传佺,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廖永华,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池增国,陈建国,陈春俤,陈善佃,张建兵,吕咸文,陈红光,吕优福,郑振武,汤文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邱爱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袁国金,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传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廖永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池增国,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代理人,二审上诉人)邱靖玮,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春俤,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善佃,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兵,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咸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红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优福,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振武,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公安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敏,厅长。委托代理人吴克强,男,福建省公安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佑情,男,福建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委托代理人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邱爱东等十五人诉福建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行终5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邱爱东等十五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就土地违法侵占事项于2013年以来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当地派出所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报警情况进行立案,申请人向派出所的上级申请查处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查处的事项涉及申请人合法的承包地权益,不应该被冠以信访的名义而不予处理,本案不适用于信访。申请人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福建省公安厅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实质处理和答复。被申请人福建省公安厅提交意见称,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属于属地派出所职责,我厅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将该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并转送有权处理的下级公安机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公安部提交意见称,我部坚持一审答辩意见。我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对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福建省公安厅不履行查处占地、毁地违法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福建省公安厅作为省级公安机关,不具有直接查处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职责。被申请人公安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有关材料发送给福建省公安厅,在福建省公安厅提出书面答复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及时送达,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综上,原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均无不当。申请人邱爱东等十五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爱东等十五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江凌代理审判员  王有章代理审判员  黄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