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云龙、许小星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云龙(绰号光头),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人吴云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许小星,曾用名许星星(绰号细疙瘩),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人许小星曾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08年1月17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七日。被告人许小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汤贵祥(小名细华),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人汤贵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于2016年10月17日,在得知孙小红购买的如皋市叶茂超市销售的330ml“李子园零脂肪乳酸菌乳饮品”牛奶瓶盖发黑后,于当天去该超市购买了同品种同批次牛奶共12瓶。而后三被告人经共谋,谎称喝了购买的牛奶肚子不舒服,并以此为由多次采用在该超市放电喇叭、拉横幅等手段干扰超市正常营业,要挟超市赔偿其“损失”。后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于2016年10月20日强行索得该超市人民币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云龙、汤贵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小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夏茂华、蔡某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的监控录像、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司法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恐吓,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云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小星、汤贵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小星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云龙、汤贵祥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云龙、许小星、汤贵祥自愿认罪,已退赔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小星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云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被告人许小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被告人汤贵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喇叭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秀梅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