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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栋梁与宋思友申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梁,宋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56号申请人王栋梁,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宋思友,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栋梁与被申请人宋思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思威牌小型轿车(黑D×××××)车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宋思友的思威牌小型轿车(黑D×××××)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