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舒铁毛与李明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铁毛,李明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舒铁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明选,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明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舒铁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李明选处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舒铁毛。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