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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60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陈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60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8.6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的轿车,行驶至本区桥南街汇景大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惠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