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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包头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包头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爱,经理。上诉人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3民初4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经行政机关登记备案设立的其他组织,在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已经授权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诉讼等相关权利,故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凯旋豪庭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内的会所享有使用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经业主大会授权后,业主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实际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能否提起诉讼取决于全体业主的决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不能擅自提起诉讼,且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也未能举证其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案中上诉人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提起诉讼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因此上诉人包头市凯旋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海英审判员  赵文革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