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王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王秋波,苏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塘逼93号。组织机构代码73516633-5。被执行人王秋波,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苏伟民,男,1965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王秋波、苏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秋波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 青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枝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