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年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年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70号被执行人:邵年百,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邵年百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邵年百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年百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自觉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34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