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陆娇玲、孙莉等与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娇玲,孙莉,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坤华,陈凤明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938号原告:陆娇玲,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原告:孙莉,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梅艳,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彤,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4号首层1卡,营业执照号91442000MA4UR9M2XY。法定代表人:何坤华。被告:何坤华,男,1967年7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陈凤明,女,1969年8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陆娇玲、孙莉与被告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坤华、陈凤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陆娇玲、孙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娇玲、孙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鸽仔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坤华、陈凤明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娇玲、孙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陆娇玲、孙莉已预交),由原告陆娇玲、孙莉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