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木香与吴永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香,吴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932号原告:黄木香,女,192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永杰,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木香与被告吴永杰民间纠纷一案中,黄木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黄木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木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黄木香负担。审 判 长 邱启开人民陪审员 孙景霞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萍错误!未指定书签。错误!未指定书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