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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木香与吴永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香,吴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932号原告:黄木香,女,192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永杰,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木香与被告吴永杰民间纠纷一案中,黄木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黄木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木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黄木香负担。审 判 长  邱启开人民陪审员  孙景霞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萍错误!未指定书签。错误!未指定书签。 关注公众号“”